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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奸罪判几年,法律上规定犯了强奸罪如何判刑

  

 

  刑法条文

  第二百三十六条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

  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:

  (一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。

  (二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。

  (三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。

  (四)二人以上轮奸的。

  (五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
  

 

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》实施细则 渝高法〔2014〕130号

  关于强奸罪的具体量刑指导意见如下:

  1.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

  强奸妇女一人的,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
  奸淫幼女一人的,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
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,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、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,确定基准刑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增加相应的刑罚量:

  (1)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二人的,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;

  (2)每增加轻微伤一人,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;

  (3)每增加轻伤一人,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;

  (4)造成被害人怀孕、感染性病等后果的,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;

  (5)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。

  2.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

  犯强奸罪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: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;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三人的;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;二人以上轮奸的;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。

 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,根据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、强奸人数、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严重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,确定基准刑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增加相应的刑罚量:

  (1)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三人以上,每增加一人,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;

  (2)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,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;

  (3)每增加轻微伤一人,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;

  (4)每增加轻伤一人,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;

  (5)每增加重伤一人,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;

  (6)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,每增加一级残疾,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;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,每增加一级残疾的,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;

  (7)造成被害人怀孕、感染性病等后果的,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;

  (8)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。

  3.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从重处罚,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,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%:

  (1)对同一妇女强奸或者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两次以上的,增加基准刑的30%以下;轮奸两次以上的,增加基准刑的40%以下;

  (2)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、捆绑、侮辱、虐待等方式作案的,增加基准刑的20%以下;

  (3)利用教养、监护、职务关系实施强奸的,增加基准刑的20%以下;

  (4)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。

  4.强奸未成年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%以下,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,累计不超过基准刑的100%:

  (1)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、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、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,实施强奸犯罪的;

  (2)进入未成年人住所、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;

  (3)采取暴力、胁迫、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;

  (4)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、农村留守儿童、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,实施强奸犯罪的;

  (5)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。

  

 

  上述规定对强奸罪刑期做了细分,具体到每一个案件的量刑,人民法院在进行裁判时候要综合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、是否系聋哑人、是否自首、是否立功、是否取得受害人或家属谅解、是否系从犯、是否有前科、认罪态度、是否造成其他严重影响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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